溫泉國小校規

台東縣卑南鄉溫泉國民小學校規實施要點
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校務會議通過
中華民國98年9月2日修正校務會議通過
中華民國100年2月16日修正校務會議通過
中華民國103年1月15日增修第11條校務會議通過
壹、實施目的
一、能遵守學校各項作息及規定,維護友善校園。
二、能尊敬師長,友愛同學,熱心助人。
三、能愛惜公物,維護整潔,隨手做環保。
四、能從事合宜安全的活動,遠離危險。
五、能保持自然、整潔、健康的儀容。
貳、實施原則
一、本校校規配合「榮譽制度」與「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」來
實施。若有同學遵守校規或表現良好,依據「榮譽制度」給予
獎勵;若有同學違反校規,則教師可依據「教師輔導與管教學
生辦法」進行輔導管教。
二、本校校規落實入課程中,教導學生生活規範。
三、配合導護之輪值,就校規內容分項進行教育宣導。
四、教師隨時檢驗學生遵守校規的情形,並隨時提醒,且對表現優
異者,適時進行鼓勵。

*校規實施細則
一、學生上學時間為上午7:20~7:40,放學時間為:中午12:40~12: 50,下午4:00~4:10。由家長車輛接送上下學,應依學校規定之接送方式,及接送區停妥車輛讓學生上、下車後,即應立即開車離去,以免阻塞車流,發生危險。
※如因故無法準時到校者,應於8:00前請家長主動向學校請假;無未依時請假者,依兒少保護法令流程通報。
二、上課時間勿逗留校園,應儘快到班級上課。上課中及午休時間,校園應保持寧靜。
三、學生遇到學校老師、職員工應親切問候,與師長交談應注意禮節,不可謾罵或作人身攻擊。師長應主動鼓勵有禮貌之學生,並告知相關處室,予於公開獎勵。同學之間應相親相愛,遇有爭執應理性尋求解決,不可動口謾罵、動手打人。
(一)能服從師長理性要求者,不以言語謾罵、動手攻擊師長。但如有動口謾罵、動手打人造成傷害事宜者,應需負傷害賠償責任。
(二)能與同學和諧相處,不以言語謾罵、動手攻擊同學。但如有動口謾罵、動手打人造成傷害事宜者,應需負傷害賠償責任。
四、學生如犯有嚴重過失,如打架、偷竊、賭博、吸煙、逃學、作弊、惡意破壞公物、在公共場所行為不檢、對師長無禮或侮辱等,將依情節輕重處分,並通知家長到校協助輔導或召開輔導會議因應。
五、對學校身心障礙之學生,應發揮同學愛,平等對待之。對於需要協助之同學,秉持愛心、量力協助之。
(一)學生自治會組織成員,學期皆能認真盡責者,並於公布欄及網路公佈優良事蹟。
(二)平時熱心主動協助身心障礙之同學、或有需要協助的同學,學期經老師提報者,並於公布欄及網路公佈優良事蹟。
六、學校公物依規定使用(如電腦教室使用規則、圖書借閱規則),要愛惜維護之,不可任意毀損。借用公物應按時歸還。
七、校園內不得隨意丟棄垃圾,個人及班級皆應依規定,確實作好垃圾分類。
八、校園依活動性質劃分為遊戲區、運動區,學生應依區域性質從事合宜之活動。走廊、樓梯間應慢步行走,以免發生危險。未依規定活動者,如造成師生傷害,應負傷害賠償責任。
九、不得攜帶危險物品、不良刊物及教師禁止物品到校。不得擅取他人財物、霸凌(欺侮)同學。不得吸煙飲酒、吸食毒品、接觸幫派、參與非法活動。得攜帶危險及危禁物品到校,不得涉及不良場所、危險區域,或進入國小學童禁止進入之危險區域。
十、學生應依規定穿著運動服裝或便服到校,服裝上並應帶名牌。儀容應力求自然、整潔,健康舒適為主。
十一、學生未經教師允許不得攜帶行動電話或電子產品到校。若因教師同意之學習需要攜帶到校者,應自行保管並不作教師指定之外的其他用途,例如上網、遊戲及拍照等。違反上述規定者,學校將通知家長並代為保管至放學,並依情況輕重懲處。
十二、校規暨本實施細則,平時應多利用各種管道,向全體師生、家長宣達週知。學生應將學校發下之宣導,及規定的書面資料,轉給家長知悉,並共同協助配合之。
十三、學生如未能遵守本細則規定、及學校各項規定者,得視情節輕重施以「愛校服務」,其服務時間以上學日、不佔用上課時間為原則,「愛校服務」項目為整理學校公共區域。
十四、學生遵從校規及各項規定,學期表現優秀者,應依本校成績評量辦法規定,於「日常生活表現」成績部分,予以酌加一至五分;學校並制定榮譽制度獎勵辦法,獎勵學生善良行為,以養成守約守紀之行為。
十五、本細則正式公佈實施日起二週內,視為宣導期,宣導方式皆為口頭告誡,或書面通知,不得列入正式實施時之紀錄。另增刪之條文實施方式,比照辦理之。
十六、本細則如有未盡事宜,得隨時增刪之,並經學校務會議通過後公佈實施。